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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 发表时间:2019-10-17 19:07:06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9-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行为,提高出资企业投资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三)非保本型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从性质上可分为政府决策投资项目和企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

政府决策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投融资和债务管理委员会等审议通过,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通过或书面确认的投资项目。

企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除政府决策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依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

(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分类监管原则;

(三)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原则;

(四)坚持规划引领与动态调整,效益优先与聚焦主业发展原则;

(五)实行差异化授权和负面清单管理相结合原则;

(六)坚持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与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相联动原则。

第六条  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自主决策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自主决策投资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出资人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符合企业章程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战略引领。符合国家、省、市的总体发展战略、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与规划;

(三)聚焦主业。符合企业功能定位,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壮大企业主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量力而行。投资项目的确定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实际筹资能力、管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团队支持能力相适应;

(五)效益优先。投资项目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效益预测。

第八条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权限实行差异化授权管理

1、单项投资额在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末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二额度内的自主决策投资项目(限于本市投资)和在本市以外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超过授权额度的投资(含在本市以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或股东会审核,市政府国资委于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别重大或根据相关规定须上报市政府的投资,由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或市投融资和债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九条  政府已经批准、市投融资和债务管理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不需再报政府国资委审核。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后,企业应向政府国资委报告,便于落实监管责任。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选择、确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会同政府性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于每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领域和目的;

(二)投资总额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规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和规模;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主体、项目投资额、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年度投资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附年度投资计划表、年度投资计划文字说明以及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企业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市政府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无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出具备案表;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含法律风险评估)、经理办公会讨论、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需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上报时一并上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核的请示;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还需进行专家论证,进行专家论证的投资项目需提供论证结论、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三)法律意见书;

(四)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复印件。

企业投资活动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重点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程序和形式要件,一般不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核(市政府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除外),企业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实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评判,并对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的真实性、可信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意见:

(一)通过。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1.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材料齐全无瑕疵;

2.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整,投资项目经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的结论积极、正面;

4.没有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内容;

5.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预警线以下,或者虽然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或重点监管线,但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且不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

(二)否决。上述五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的,予以否决。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八条  企业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上半年投资项目推进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国资委。推进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含公益性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整体评价。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加强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资本参与。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进行投资项目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可组织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相关企业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企业章程,明确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原《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黄国资委发2008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过程中,若国家投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市政府国资委将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1.黄石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黄石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投资项目审核表


附件1: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的投资项目。

三、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四、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非公益性投资项目。

五、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六、高负债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七、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企业的投资项目。

八、对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以及明显缺乏投资能力企业的投资或合作项目。


附件2: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投资项目审核表

编号:                                               单位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单位地址


代表


企业类型

1、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绝对控股公司3、国有相对控股公司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备案项目类别

 1、固定资产投资;2、股权投资;3、金融类投资

投资项目简述


项目
主要
指标
情况

项目

总投资


其中:

货币投资


预计销售收入


实物投资  


预计利润


其他投资


资金

来源

其中:企业自筹


投资进度

按年度分列

 20      年


国内银行贷款


 20      年


利用外资


 20      年


其他资金


 20      年


项目实施时间:       年   月

20      年


项目完成时间:      年   月

项目占地面积(单位:平方米


投资回收期


市出资企业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国资委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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